【時代力量立法委員鄭秀玲辦公室新聞稿】
《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》修法,不要打假球
時代力量立法委員鄭秀玲和前國策顧問郝明義,日前呼籲民進黨教育與文化委員會召委李麗芬,盡速於立院停會前,召開《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》第五條與第七條的修法。鄭委員所提修法版本,主要在恢復經費稽核委員會的設置,由它來監督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,並在這兩個委員會裡各納入學生代表。透過完備法制,來避免現在校務基金的使用因監督不足,易生弊端。
民進黨團於今(17)日將近十時,臨時通知就此案進行黨團協商。參與協商現場僅有民進黨時代力量黨團代表出席,國民黨團缺席。民進黨現場臨時提出,僅修改原條例第七條版本,將稽核人員原先隸屬由校長改為校務會議,以及將學生代表加入管理委員會,並未將修法主訴求,恢復經費稽核委員會納入。
對此民進黨臨時提出的版本,鄭秀玲委員指出,它完全是避重就輕,頭痛醫痛腳痛醫腳的未具監督機制的版本。倘若按此版本執行,將跟現行制度一樣,沒有稽核委員會來監督管理委員會。自104年起所實施修改的《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》,廢除原來經費稽核委員會,改由專/兼任稽核人員負責稽核。治理與監督的失衡,已造成近年來大學校園頻傳的弊案。
鄭秀玲委員表示,還是以時代力量所提出的《學生參與監督》版本最確實。該版本綜納學生端、高教工會、教師端、還有學生家長聯盟的意見,相較教育部版本主要以校長端意見為主,學生監督版更能全面解決校務基金運作的問題,並能發揮現代治理精神,真正完成校園自治與民主。
誠如郝明義先生所言,民進黨版本的重點是:沒有實質修改第五條,換句話說,並不主張國立大學重新設置「經費稽核委員會」。但是只修改第七條,設置「專任或兼任稽核人員」,而這些稽核人員的聘任是「經校務會議同意後始得擔任,向校務會議負責」之。民進黨版本「經校務會議同意後始得擔任」的說法,雖然在文字上和現行條例直接把稽核人員明訂為「隸屬於校長」有些出入,但是畢竟校務會議還是由校長召開,校務會議同意後形同還是隸屬於校長。
所以,照民進黨今日版本,校務會議底下不設經費稽核委員会,卻由校長召開的校務會議來聘用專任或兼任稽核人員,根本是換湯不換藥,仍然違反稽核人員不應該被受稽核的人所聘任的這個原則。